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内蒙古驻包大企业员工及长期在内蒙古居住,生活,工作的羽毛球爱好者。4、现役专业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赛事组委会是专业运动员认定的唯一机构。1、竞委会将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通过网络公示接受各参赛单位和社会监督。参赛单位可以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相关问题。2、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取消本人及搭档参赛资格,不可临时换人,赛事服务费不退还。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名次依次递补,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1、每队可报领队1名(需要本队队员兼任),运动员6-8人且不少于一名女队员。每场比赛运动员不得兼项。每队收取赛事服务费350元,缴纳赛事服务费为成功报名。2、参赛运动员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于领队会时提交至组委会,如缺失不得参赛。3、参赛运动员须办理人身意外伤残保险,将保险单复印件于领队会时提交至组委会,如缺失不得参赛。4、各参赛队及个人自行打印并签署“自愿参赛责任书”,于领队会时提交至组委会。运动员如在比赛期间出现意外伤、病、残、亡事故,责任由所在代表单位及个人负责。比赛采用中国羽毛球协会最新审定的《羽毛球竞赛规则2023》,发球采用替换规则,不执行1.15米高度相关规定。1、每场比赛采取每球得分制,31分一局的比赛办法进行,先得31分的一方胜一局;31分封顶。团体比赛打满3个项目,3个项目总得分之和高者胜。总得分相同时,获得两场比赛胜利的球队获胜。每胜一场团体计1胜次。(1)两队获胜场数相等,则两者间比赛的胜者名次列前。(2)三队或三队以上获胜场数(次数)相等,则按该组所有比赛的净胜场、局、分乃至抽签决定名次。(3)任一名次计算层级中若出现仅剩两队相同时,则两者间比赛的胜者名次列前。1、根据实际报名情况,确定每个组别的比赛方法。原则上采取小组循环加交叉淘汰的比赛办法进行比赛。(1)超时弃权:每场比赛运动员迟到超过5分钟作弃权论处,第一场比赛后,每一场比赛以上一场比赛结束的时间为开始的时间采用跟随上场制。以裁判员计时为准。超时弃权按局分0:31记录。(2)伤病弃权:在比赛中运动员如突发伤病,允许有一次不超过5分钟的治疗时间,如超过5分钟还不能正常参加比赛的,则作为该场比赛弃权处理。已得比分有效。如出现第二次伤病,则不再有治疗机会,运动员决定是否继续比赛或弃权。(3)申诉:比赛中运动员应服从裁判,有异议可通过领队、教练员反映,裁判长的裁决为裁判组最终裁决。对裁判长的裁决仍有异议者,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需提供由领队签字的书面申诉材料并附带相关佐证材料,申诉需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半小时内将材料交到仲裁委员会,超时不予受理。申诉需缴纳申诉费500元,申诉成功退还,申诉失败不予退还,纳入大会奖励经费。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申诉最终裁决。申诉只对申诉内容做出判罚,不对已经既定的比赛结果做出改变。(4)罢赛:比赛中运动员应服从裁判,有异议时,可通过临场裁判员向裁判长反映,对裁判长的裁决仍有异议者,可由领队向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诉。运动员或球队不论什么原因造成比赛不能进行或中断比赛,或临赛前拒绝出场,赛后拒绝领奖等,超过5分钟者(经劝解说服教育工作后计算时间)为罢赛,罢赛一旦产生,赛事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出进一步处理。4、抽签办法:由竞委会监督裁判组,成立抽签工作组,负责比赛的抽签工作,在赛前领队会进行抽签。领队会时间见赛前补充通知。5、比赛用球:由组委会提供符合比赛标准的比赛用球。1、线上报名:识别下方二维码→进入赛事报名页面→点击本次比赛进行报名→微信授权登录→提交相关报名信息→提交报名→报名成功→收到报名成功短信及开赛时间。
各参赛队领队持所有队员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包头市体育中心乒羽馆前台填写报名表,并缴纳赛事服务费。以缴纳赛事服务费为确认报名成功的依据。3、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17日18:00,以赛事服务费缴纳先后顺序确定报名顺序。如满额提前截止,超过报名截止时间不予安排比赛。4、报名咨询:孙泽林 13224862487(微信同号)5、报名时,请认真仔细填写报名表,报名成功后,若因选手个人原因导致报名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出现不正确,无法联系到团队参赛人员,则视为放弃比赛,做弃权处理。若发现团队中任何选手本人身份证信息与比赛名单不符,均以比赛名单为准,不接受临时的名单修改,并做弃赛处理。6、线下报名队伍在报名成功后,在场馆前台微信扫描【赛事微信群】二维码进群即可。
各参赛代表队领队务必按时参加领队会议,领队会议是名单修改确定的唯一机会。还将进行分组抽签,规则解读等相关工作,因为参加领队会造成的影响,参赛队自行承担责任。注:领队会所需提交材料为:1、体检健康证明;2、参赛运动员保险复印件;3、自愿参赛证明(每人一张,自行打印并签字)。1.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2.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等由主办单位选派。十一、本规程解释权属赛事竞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