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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惩治兴奋剂犯罪相关规定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2021-01-08 1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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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国反兴奋剂斗争中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树立依法治体、依法治国国际形象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惩治兴奋剂犯罪的相关规定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全国体育系统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认真学习、宣传相关内容,增强政治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发扬斗争精神,把坚决打击兴奋剂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当前反兴奋剂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准确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要旨

《刑法修正案(十一)》同《司法解释》一样,重点是打击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背后”的人,对兴奋剂的走私、非法经营等源头行为和非法提供、引诱、教唆、欺骗使用等行为,实现了全链条的打击;对于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制裁,并对组织、强迫行为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体育行业的管理办法、规则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的体系,明确了刑法评价的体育活动范围,即“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并非所有兴奋剂违规行为都构成犯罪,平衡了刑法处罚与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的边界。

《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刑法后盾和刑法保障,压实了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刑事责任,实现了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制裁的责任体系完整性。准确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要旨是开展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鼓励运动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要加强对运动员身边的教练员、科医人员、管理人员的宣讲,要延伸到与运动训练有密切联系的企业、科研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普法教育。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懂法、守法”宣传教育活动

总局将组织法律专家编写法条解读和典型案例分析资料,组织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进一步普及反兴奋剂法律知识。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科医人员、管理人员等,认真传达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惩治兴奋剂犯罪相关规定,结合权威机构和专家的解读,确保人人知晓、人人掌握。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兴奋剂问题上的预防功能,教育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要坚持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按照“零出现”的标准和要求,全面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加快构建追惩预防并举、以预防为重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全面提升体育行业反兴奋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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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教司         编辑: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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