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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市场开发诚邀合作
2019-04-02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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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十四冬”)将于 2020年 2 月在内蒙古举办。这是 2022 年北京冬奥会前我国举办的规模大、专业性强、水平高的冬季项目运动盛会,是我国冰雪运动健儿为国争光最重要的“练兵场”。参与“十四冬”,对于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提高企业社会形象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十四冬”,做好“十四冬”资源开发服务工作,根据“十四冬”市场开发相关规定,现诚邀合作。

一、宗旨

(一)进一步提高“十四冬”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扩大“十四冬”的影响,推动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二)弘扬体育精神,使“十四冬”市场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十四冬”服务。

(三)为国内外企业提供独特的市场推广平台,鼓励国内外企业积极参与,借助冬运会展示企业优良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四)以合作企业为中心,提供优质回报和服务,力求合作效益最大化。

(五)合作企业向社会推送优质的产品、技术与服务, 扩大企业经济效益。

(六)提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平台,实现互利共赢。

二、工作实施

(一)在筹委会领导下,市场开发部具体组织实施市场开发工作。

(二)成立呼伦贝尔市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市场开发搭建平台公司。公司职责:

1.制定公司运营管理制度。

2.与合作企业签署市场开发合作协议。

3.接收、管理、使用合作物资。

4.负责合作物品存放,并制定管理、使用制度。

5.落实市场开发合作企业权益回报。

(三)欢迎社会企业参与“十四冬”市场开发代理工作。市场开发代理企业凭“十四冬”筹备委员会为其出具的授权书确定代理关系。参与市场开发代理工作的社会企业可获得相应权益回报,具体另行协商。

三、合作层次

(一)合作伙伴。合作伙伴是“十四冬”最高规格的合作形式。出资额根据不同行业分别设定,一般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合作现金不低于合作总额的 50%,获得本届冬运会高等级的回报。

(二)合作商。合作商是“十四冬”的高规格合作形式。出资额一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合作现金不低于合作总额的 50%,将获得本届冬运会高等级的回报。

(三)独家供应商。独家供应商是“十四冬”的较高规格合作形式。出资额一般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合作现金不低于合作总额的 10%,将获得本届冬运会较高等级的回报。

(四)供应商。供应商是“十四冬”的重要合作形式。出资额一般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 原则上合作现金不低于合作总额的10%, 将获得本届冬运会相应等级的回报。

(五)其他。“十四冬”指定产品或服务。

以上五个合作层级核算价,均按同类产品、技术、服务以当期最优惠批发价和其它更优惠价格中的低价为依据,由市场开发部组织相关人员论证后确定。

四、合作回报

包括:相关荣誉、行业(产品)权益、冠名权益、广告发布权益和礼宾接待服务等。

(一)给予企业相关荣誉 即授予企业与“十四冬”相关的称号;向企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企业新闻发布会召开权;邀请企业出席重要的“十四冬”官方活动等。

(二)给予企业和产品无形资产使用权 即授予企业对“十四冬”名称、会徽、会标、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使用权;授予企业“十四冬”指定产品的称号。

(三)给予企业冠名权 即单项比赛为企业冠名,在该单项比赛场馆显著位置设置企业冠名广告,在企业冠名的比赛秩序册等官方出版物上突显企业标识,并邀请企业负责人出席比赛颁奖仪式。

(四)给予企业广告设置权 按照合作形式为企业在“十四冬”比赛场馆、相关大型活动会场等相关区域设置广告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五)给予企业广告发布权 按照合作形式为企业在“十四冬”会刊、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官方活动及载体上发布广告及相关企业信息。

(六)给予企业排他性营销权 享有行业或产品类别排他性;授予企业专有经营服务权、产品专供权;定向采购合作企业产品。

(七)给予企业产品商品展示销售权 按照合作形式为相关企业在“十四冬”指定的区域展示产品、商品和提供销售产品的区域,为企业产品与客户之间建立销售平台。

(八)给予企业相关礼宾待遇 礼宾待遇主要包括获赠“十四冬”开、闭幕式等重要活动的贵宾席位,获赠重要比赛门票、贵宾卡等,免费获得“十四冬”筹委会提供的辅助营销服务等。

具体合作形式、出资额、回报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由筹委会市场开发部授权市场开发平台公司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合同予以明确。

五、合作企业入选标准

筹委会选择合作企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企业资质:合作企业必须有较强的实力,发展前景良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有充足的资金。

(二)保障能力:能为成功举办“十四冬”提供充足、先进、可靠的产品、技术或服务。

(三)企业品牌: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与全国运动会品牌以及“十四冬”办赛理念相融合,产品符合环保要求。

(四)推广措施:企业在市场营销和广告推广方面要给予相应的投入,以充分发挥“十四冬”平台的作用,同时对“十四冬”起到宣传和推广作用。

六、合作企业权益保障

(一)制定有关“十四冬”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二)设立合作企业权益保障部门,落实合作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邢家驰 电话:0471-6396089 18647121001

张瑞峰 电话:0471-6396114 1502499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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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20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        编辑: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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